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6 号令)第二十七条规定: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;使用过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,并作记录。
中国塑协医用塑料专业委员会
国际医院联合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