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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部分法规
 
 
 
 

      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6 号令)第二十七条规定: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;使用过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,并作记录。

      2000 年 10 月起正式施行的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》(第 24 号局长令)第二十二条规定: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。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,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,经消毒无害化处理,并做好记录。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。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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